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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A傷害了B,A和B形成的是債權關系而不是人身權關系?

1.人身權是指與人身相關或不可分割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榮譽權、親權等。因為人身權離不開民事主體的人身,人身權也具有不可轉讓的法律屬性。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個人利益不能用金錢的價值尺度來衡量。人身權是壹種絕對的權利。

2.債權是壹種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事權利,是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債的原因主要可以分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

3.把這兩個概念列出來之後,就能看出區別了。不存在因侵害生命權或健康權而形成的人身權關系,因為侵害是產生債務的原因之壹。侵權人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的,被侵權人有權向侵權人要求賠償,二者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4.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簡單來說,人格權是基於自己的法律人格,即自己的權利而享有的。身份權是有對象的,只能根據壹定的行為或關系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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