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老年人作為特殊的犯罪主體,在行為能力、意誌能力、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方面都低於壹般犯罪主體。因此,對犯罪的老年人進行處罰時,有必要從寬。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說明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所以對於犯這種罪的老年人,按照規定是可以適用死刑的。
第三,老年人犯罪的減輕與刑罰目的相壹致。人進入老年,意誌和行為能力開始減弱,人身危險性不強,因此實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很低。懲罰的目的不是為了報復和懲罰犯罪,而是為了預防犯罪。當適用其他法律足以約束壹種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時,不應規定為犯罪;當適用較輕的制裁措施足以約束某種犯罪行為,保護合法權益時,不應規定為犯罪。
第四,中國歷來有尊老的傳統,人們對這個傳統形成了壹種思維定勢。如果這種思想被納入法律,人們是願意接受的。相反,人們很難認同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時,不僅我國有這壹傳統,而且尊老是當今社會的壹種主流價值觀,這也體現在各國的立法中。對老年人犯罪的規定既是對傳統美德的繼承,也符合世界法律發展的方向和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