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力壹般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包括完全不可能、部分不可能、永久不可能和暫時不可能。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並不要求合同不能履行。即使合同在情勢變更後仍處於可以履行的狀態,但如果履行合同過於困難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其結果將與訂立合同的目的相違背,原合同的履行必然導致顯失公平;
2.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只要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確切的證據,履行了法律規定的告知義務、防止損害擴大的義務等相關義務,不履行合同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合同的履行將導致明顯不公平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0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