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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律文書的效力會大打折扣?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法院解決問題有兩個選擇,壹個是調解,壹個是判決。兩種方法在試用階段差不多,只有細微差別!執行階段不壹樣,判決的保障高!接下來我給大家講壹下調解和判決在各個階段的區別!

法院調解民間借貸時,

面對法律訴訟,民間借貸可以進行訴前調解和判決生效後,在案件進入執行局15天後再進行壹次調解。調解協議與判決的區別在於,調解協議屬於自願償還的意思表示,判決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經過法定程序後債務人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判決生效後,沒有討論和調解。債務人必須在10日內履行法定義務,但調解書生效後不能中途履行,屬於違約責任,二者法律屬性不同。

協議和判決有什麽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當然有人會說,“調解書也是法律文書,拒不執行罪也可以追究。”醒醒!拒絕犯罪是從法院轉到公安處的!警察搬出了法律!說調解書不行!有法有據!妳跟他講道理有用嗎?妳不是剛拿到判決結果嗎?他們無話可說!

調解本質上是雙方協商的合同關系。在協商過程中,為了盡快達成統壹意見,可以約定追加他人作為擔保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如果有擔保人,需要簽字確認才有效。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需要承擔調解履行的擔保責任。判決是法院在調查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的判決。判決中不會出現訴訟當事人以外的人,判決中也不允許出現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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