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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憲法的結構是

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以下順序結構:序言,第壹章總綱,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能夠體現憲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憲法規範的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憲法文本通常包括國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家象征和憲法本身的實施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條

中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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