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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移民補償標準

法律解析: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移民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征收,執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用地相同的補償標準。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苗木,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屬建築物,按照原規模、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給予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建設基本住房的貧困移民,給予適當補助。

法律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樹木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按照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按照其原有規模、原有標準或者恢復原有功能的原則給予補償;對於補償費用不足以建造基本住房的貧困移民,應給予適當補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國有耕地的,參照征收耕地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未確定用途的未利用國有土地的,不予補償。移民搬遷後,水庫周圍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所有的零星樹木和房屋,分別按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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