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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刑法保護的關系不等於刑事法律關系?

刑法調整的對象是社會關系,而不是罪刑關系或刑法關系。我國刑法理論上普遍認為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即統治階級的法律。為了維護本階級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根據自己的意誌,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犯罪分子給予什麽樣的懲罰。?

犯罪、刑事責任、刑罰及其關系是刑法的基本內容。從這個角度看,“罪刑關系論”和“刑法關系論”所主張的刑法調整的對象是“罪刑關系”和“罪犯與國家檢察機關的關系”,似乎是合理的。但需要註意的是,這些關系是刑法的內容,但不是刑法的主要調整對象。

正如民法也要解決民事侵權行為和民事責任的問題壹樣,民法的主要調整對象仍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刑法規定了“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但目的是通過這些規定調整相應的社會關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為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14周歲以下的人,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審判的時候已經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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