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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合夥?

合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的團體,發揮各自的優勢,共同做壹件能給他們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這些東西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而且不僅可以應用在生活中,也可以應用在工作中。

基本含義:

合夥的概念可以從法律行為和組織形式的角度給出。從法律行為來看,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 * *出資,* * *經營,* * *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而言,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盈虧的企業組織形式。因此,無論從法律行為還是組織形式的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征是* * *有出資,* * *有管理,* * *負盈虧,* * *有風險。

我國目前調整合夥企業的法律規範,壹個是《民法通則》中關於個人合夥和法人聯營的規定,壹個是《合夥企業法》。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合作經營,共同努力。”合夥和勞動的目的當然是為了獲得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於2006年2月1997頒布,2006年8月修訂。本章內容主要是根據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編寫的。

合夥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包括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者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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