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工人的權利和義務
(1)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有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查並知曉自身健康檢查結果。
(2)勞動者有權知道其工作對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危害。勞動者或者其代表有權參與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和制定健康監護實施細則的決策過程。職工代表和工會組織也應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合作,在預防職業病和促進職工健康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3)勞動者應當學習和了解相關職業衛生知識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您應當掌握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隱患。
(4)勞動者應當按照本規範的指導原則參加用人單位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在實施過程中配合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和用人單位。如果健康檢查項目不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強制性項目,勞動者應當自願參加。
(5)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
(6)勞動者對職業健康檢查結論有異議的,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