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規定,數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所有債權人對標的物沒有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如果存在不同類型的債權,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如果有多個擔保權益,應當按照擔保權益確立的順序清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其債權比例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壹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由先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主持。
法院采取先予查封、扣押、凍結的強制措施是為了執行財產保全裁定的,具體分配應當在本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二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原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執行依據。執行法院應當將參與分配的申請轉送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