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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制定檔案法?

立法有法可依。

(1)是我國檔案事業管理的法律依據;

(2)是有效保護檔案財富、開發檔案資源的有效武器;

(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檔案事務的行為準則;

(四)是公民維護檔案權利、履行檔案義務的法律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於1987年9月5日經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但當時沒有頒布。後根據1996年7月5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對原文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並於1996年7月5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壹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頒布的意義在於:

1.《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頒布實施,是檔案工作諸多改革中最大、最重要的事件,標誌著中國檔案工作從此走上了“法治”的軌道。

2.《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界定了國家管理的檔案範圍,規定了我國檔案工作的利用和公布方式,規定了社會組織和公民對檔案的權利和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新成果,它的頒布實施對我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它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頒布的第壹部檔案事業法,是協調國家機關、集體單位和公民之間檔案關系的法律準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出臺,為檔案事業的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改變了過去單純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推動檔案事業發展的做法,標誌著檔案和檔案工作從此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軌道,預示著國家檔案事業的全面發展。同時增強全社會的檔案意識,確保檔案財富的完整和安全,有效利用檔案資源,更有利於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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