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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力量辦學的許可證和民辦學校的壹樣嗎?

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性質是壹樣的;

關於實施許可證制度幾個問題

1.根據《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辦學許可證制度。辦學許可證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許可證格式見附件壹、二),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勞動部按職責分工分別印制。

二、辦學許可證是教育機構的合法憑證。辦學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教育機構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原件放置在主要辦公場所。

三、辦學許可證從1998年5月1日起發放。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頒發或者補發辦學許可證。此項工作於6月30日前完成,1998。

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按照規定的職責,完善教育機構的審批、備案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的教育機構,由審批機關報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服務清單格式見附件3)。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的社會培訓機構,由審批機關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審批表格式見附件4)。備案的具體事項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五、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批準的教育機構進行定期公告,並會同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對抄送備案的社會培訓機構進行定期公告。實施辦學許可證制度是壹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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