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試行)》第三條。
(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案件(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
2.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或者壹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造成傷殘、死亡、精神障礙的;
5.有上述情形之壹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
6.司法人員非法拘留了壹個無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