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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成年人的辨認?

法律分析: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辨認能力不足,常因先天因素或疾病、意外等原因造成,短期內難以恢復,有的甚至不可逆。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壹是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指定該成年人為監護人,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二是法定代理人可以通過主張該成年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避免該成年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第三,有利於保護交易安全。交易對手可以提前決定是否與該成年人進行交易。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交易,相對人也可以通過督促法定代理人及時追認或者依法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盡快確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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