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嶽父母、兒媳、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65,438+0%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或者在壹個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壹年內有前三項所列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的人員;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三。獨立董事必須是獨立的。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嶽父母、兒媳、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65,438+0%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或者在壹個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壹年內有前三項所列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的人員;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