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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要求填寫和保存病歷應給予什麽處罰?

根據《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填寫和保存病歷,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病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可以責令相關醫務人員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診所被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15000元。

(某醫療美容機構未按規範填寫患者病歷)

不按要求填寫病歷已經不是小事了。

病歷是記錄和向患者反映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的唯壹書面材料,也是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爭議處理過程中的重要證據。提高病案質量對於提高醫療質量、預防醫療事故和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醫療損害責任需要患者舉證。但2021、1年10月0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58條和《民法典》第1222條,仍然規定了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院需要證明沒有過錯的三種情形。壹是違反了診療規範的規定;二是隱瞞或拒絕提供病歷;三是偽造、篡改或銷毀病歷。

廣大醫療機構和醫務工作者應自覺增強法律意識,加強病案管理,依法執業,規範書寫,提高醫療質量,防範可能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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