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允許結婚:(1)壹定範圍內的親戚不允許結婚。首先,直系血親是不允許結婚的,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祖父母、孫子女;其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具體是指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兄弟、同父異母兄弟姐妹有全血親或半血親關系的,不得結婚;如果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之間沒有血緣關系,可以結婚。)堂兄妹、表兄弟、叔伯、姑姨、叔侄、甥女、甥女、甥女不準結婚。(2)患有某些疾病的人不允許結婚。第壹,未治愈的麻風病人不允許結婚;其次,患有其他不應該結婚的醫學疾病的人是不允許結婚的,主要指性病、艾滋病、精神病等。這不是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能決定的,只有經過專業鑒定才能確定。當然,如果以後病好了,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的,還是允許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十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壹百零五十壹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在提起訴訟時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