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和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發生變化,以及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形發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變更成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就是否退房作出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未給予書面答復的,視為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其引起的房價變動。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