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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追權名詞釋義

“緊追權”壹詞被解釋為沿海國主管當局因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了國內法律法規而將外國船舶追至公海並帶回其港口接受審判的權利。

只有當外國船舶被系泊在被追逐國的內水、群島水域、領海或毗鄰地區時,才能開始追逐;追逐必須不間斷地持續進行;只有在外船視聽距離內發出視覺或聽覺停止信號後,才能開始緊追。

緊追權只能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正式授權為政府服務的船舶或飛機行使;被追逐的船舶進入本國領海或者第三國領海時,追逐終止。對違反沿海國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法律法規的外國船舶,也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行使緊追權。不當行使緊追權對被追船舶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行使緊追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緊追必須從沿海國內水域、群島水域、領水和毗鄰地區開始。如果外國船舶違反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相關規定,緊追也可以在這片海域展開。

2.緊追不能中斷,必須繼續。外國船舶進入本國或者第三國領海的,應當立即停止緊追。

3.緊追權可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明確標明為政府服務並經授權的船舶或飛機行使。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國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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