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當外國船舶被系泊在被追逐國的內水、群島水域、領海或毗鄰地區時,才能開始追逐;追逐必須不間斷地持續進行;只有在外船視聽距離內發出視覺或聽覺停止信號後,才能開始緊追。
緊追權只能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正式授權為政府服務的船舶或飛機行使;被追逐的船舶進入本國領海或者第三國領海時,追逐終止。對違反沿海國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法律法規的外國船舶,也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行使緊追權。不當行使緊追權對被追船舶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行使緊追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緊追必須從沿海國內水域、群島水域、領水和毗鄰地區開始。如果外國船舶違反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相關規定,緊追也可以在這片海域展開。
2.緊追不能中斷,必須繼續。外國船舶進入本國或者第三國領海的,應當立即停止緊追。
3.緊追權可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明確標明為政府服務並經授權的船舶或飛機行使。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國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