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培訓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退還培訓班費用的,服務購買者可以選擇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或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培訓機構退還費用;
2.與旅行社協商退款事宜;
3.如不能達成協議,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說明代理機構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法院判決代理機構退費,並可要求其賠償違約金。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
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進行監督。
消費者有權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