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譚,25歲,案發前在甘肅蘭州打工。2065 438+01 6月2日中午,譚某跑到城關區雁北路壹樓外,目標是二樓壹住戶忘記關窗。12: 35,譚某發現該住戶房間內無人,遂爬上二樓,翻窗進入被害人魏某房間。盜竊54元後,逃離現場。
城關公安分局燕園路派出所民警於6月3日淩晨在譚某的出租屋內將其抓獲。6月10日,城關警方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相關規定,決定對其進行刑事拘留談話壹次。
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修正案中,在盜竊罪中增加了三種類型的盜竊:入室盜竊、攜帶武器盜竊和扒竊。
修改前規定入室盜竊65438元+0,000元以上構成犯罪。(犯罪結果,即結果犯)x
修改後的規定:入室盜竊不按數額計算。(犯罪行為,即行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