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特種印章的發放。
(壹)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印制文件時使用套印印章和印模。規格、樣式、公章都壹樣,都是國務院發的。
(2)國務院外事部門有關部委使用的蠟封,直徑4.2厘米,自左向右循環,由國務院制發。
(3)鋼印的直徑不得超過4.2厘米,最小不得小於3.5厘米。中央出版的五角星和五角星外刊的名稱從左至右傳閱,經上級領導機關批準後自行刻制。地方外事辦公室和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和式樣,由外交部制定發布。
(四)其他特種印章,在名稱和式樣上應區別於公章,報上級機關批準後方可刻制。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註銷
(壹)印章簽發機關必須加強管理,嚴格印章的刻制和發送程序。刻制印章的工廠或刻制機構,必須取得印章使用單位的上級授權委托書,並經公安部門許可,方可刻制。對偽造印章和使用偽造印章的,要依法懲處。
(二)各單位應嚴格管理印章,印章的使用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對非法使用印章者,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懲處。(3)各單位印章因機構變動停止使用時,應將原印章交回發證機關封存或銷毀。五、過去有關印章的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