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第八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用人單位註冊地為用人單位註冊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有多個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管轄。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爭議仲裁管轄不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