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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配合行政機關執法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自然人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根據我國法律,公民和法人需要根據法院判決執行,即使是行政機關也要依法履行生效的判決。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義務方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雖然是訴訟中的特殊主體,但如果不執行判決,法院可以通知銀行從行政機關的賬戶中劃轉行政機關應當返還的罰款或者賠償金。而且,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執行的,每天可以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性: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對該規定進行審查: (壹)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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