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警衛神聖不可侵犯。哨兵在執行警衛任務,站崗的地方不僅是哨所,也是戰位。站崗執勤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安全,是壹件極其嚴肅的事情。
崗哨崗位不僅是壹項工作,更是壹項神聖的職責,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安全。法律強調“哨兵神聖不可侵犯”,是為了保證衛兵能專心執行任務,不受到不必要的打擾和冒犯。
不管什麽原因,冒犯哨兵都是不能容忍的。這既是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是社會道德的知識,即每個人都應該自覺尊重哨兵的工作,避免任何時候影響他的專註和威嚴。
警衛的壹般規則:
1,按照規定著裝,配備武器彈藥。
2.熟悉任務和安全區域的地形和特征,記住並正確使用口令和信號。
3.時刻保持警惕,密切監視安全區域的情況。任何情況下都要堅守崗位,武器不準離開手。
4.禁止無故躺臥、倚靠、打瞌睡、吸煙、看書、看報、唱歌、聊天、接遞東西、裝子彈。
5、當有人妨礙執勤時,應予以勸阻,並及時報告。
6、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理和報告。當判斷警衛目標受到攻擊,將會產生嚴重後果時,不使用武器阻止是不夠的。當警衛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應該正當防衛。
7、向接班人傳達值班、上級的指示和本崗位的設備情況,並在工長的監督下,檢查槍支和退出子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