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
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有與辦學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學場所,並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
不得利用居民住宅、租賃或借用中小學校舍和場地作為辦學場所。舉辦者在自己的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該學校的產權證明。在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於2年。
校舍總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教學用房不少於總建築面積的2/3,同壹培養周期內的平均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藝術、體育等專業的培養應有滿足專業教學要求的教學用房。
提供寄宿制的培訓機構,平均宿舍面積不得少於3平方米,還應當配備與寄宿生規模相匹配的閱讀、生活、運動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