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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攜帶香煙數量的規定

個人攜帶香煙數量如下:

1,1萬塊每人(50塊);

2.根據規定,確定異地攜帶香煙最高限額為每人1,000支(50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在異地攜帶超過最高限量的卷煙。因特殊需要超限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出具的證明。卷煙生產經營企業超過最高限量異地攜帶或者運輸卷煙的,應當依法申領和使用運輸許可證。

有下列違法經營行為之壹的,屬於違法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基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綜上所述,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註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

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根據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經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經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也可以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異地郵寄、攜帶煙葉和煙草制品,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

第二十三條

個人攜帶煙草制品入境,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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