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規章制度,依法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最高法《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可見,制定公司(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立法”行為,是法律賦予企業的壹項重大權利。但是,企業規章制度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許多地方還要求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後,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這樣制定的規章制度對企業及其全體人員都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