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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續簽是怎麽規定的?

合同期滿續訂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決定續訂合同的,需要依法協商達成協議,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自願決定不再續訂合同的,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員工自願決定不再續簽合同的,單位無需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的勞動合同文本後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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