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最新特種設備目錄中電梯的定義;
電梯是指由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臺階)平行升降或運送人和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裝在非公共場所、僅供單個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詳情請見
國家質檢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11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檢總局修訂了《特種設備目錄》,經國務院批準,現予發布實施。同時廢止《關於發布的通知》(國質監發〔2004〕31號)、《關於補充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國質監發〔2004〕22號)。《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