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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查封期限的法律規定

壹、關於查封土地期限的法律規定

1.不動產查封是指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強制執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憑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繼承證書、生效判決或者執行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辦理查封登記。

2.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二、人民法院如何查封土地?

1.被執行人已足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預查封土地使用權;

2.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已繳納的可分割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預查封已確認的土地使用權。所有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權都可以預封;

3.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人民政府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行人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按照規定應當返還的部分移交人民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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