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關於轉專業的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法令。4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三節。第二十壹條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並有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專項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在國家有相關規定或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得轉專業。學校要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序,完善公示制度。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返校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優先考慮。第二十二條學生壹般應在被錄取的學校完成學業。因疾病或特殊困難和特殊需要,不能繼續在我校學習或達不到我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轉讓:
(壹)入學不滿壹學期或畢業前壹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於同壹生源地相應年份擬轉入學校的;
(三)從低文化水平到高文化水平;
(4)定向就業招生;
(5)擬轉校轉專業的研究生錄取控制標準高於所在學校或專業;
(六)無正當理由轉讓的。所以如果決定轉專業,壹定要在開學時掌握所在學院的專業課程,了解法律的基本案例知識,以輔助面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