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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證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順利實施,全面完成項目建設任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包括重點項目、示範項目和補助項目。

第三條項目實施管理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壹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對項目實施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組織實施項目,履行項目建設的項目法人責任,對投資者負責。

項目承擔單位的管理和技術人員能夠滿足項目實施的需要。

第六條項目實施應當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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