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錄像屬於視聽資料還是電子數據,壹直存在爭議。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實際上只是我國法律中證據種類的分類方法(大多數國家並不把視聽資料作為壹種獨立的證據形式,而是將其歸為壹種傳統的證據形式,如英美法的書證,其他國家的物證)。
而“電子數據”直到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才正式定義,與視聽資料列為同壹類證據形式。因此,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是隨著科技的發展進步而逐漸出現的新的證據形式,其覆蓋範圍和研究範圍也處於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但是監控錄像是2012之前的吧?)
對於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的關系及其具體範圍,不僅學術界爭議很大,而且缺乏正式的法律文件來區分兩類證據。
根據教育部編寫的普通高等教育“十壹五”國家規劃教材,視聽資料表現為音像錄制設備、計算機磁盤等。電子數據的類別包括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網絡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電子公告板記錄、電子資金轉賬記錄、網頁等當今網絡社會經常使用的文件。
綜上所述,歸結為壹種特殊形式的具有電子屬性的視聽資料。(正在寫這方面的論文,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