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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加班工資基數的規定

《勞動法》對加班工資基數規定如下: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2.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3.實行計件工資的,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價格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4.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準。

5.工作日加班,加班工資不低於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

6.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7.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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