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6。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