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立法中,各國壹般對就業年齡、工作時間、夜間工作和重體力勞動作出限制性規定。在法律法規上,原則上禁止招收16以下的青少年。因特殊需要招收16以下青少年時,須報當地勞動部門批準;未成年工不得從事重體力勞動,也不得從事高空作業、深水作業等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未成年工不允許加班和夜班;盡可能縮短未成年工人的工作日。如果工廠招用未完工的工人,因為是未成年工,受法律保護,不能安排他們夜間加班,不能安排消耗體力過多、有潛在風險的工作。這壹系列原因導致工廠不願意雇傭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他們是勞動法的主體,享有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童工年齡在16歲以下,不能成為勞動法的主體。法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但未滿16周歲的兒童不屬於童工範疇,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的、不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輔助勞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