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壹般沒有贍養義務。壹般子女到了18歲,有能力贍養父母,就應該承擔贍養父母和子女的責任。贍養人應當在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個方面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法律客觀性: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因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終止後,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的撫養義務也隨之終止。但是,解除收養關系後的成年子女,應當向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詳見《收養法》以下規定: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向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第三十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支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賠償收養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補償收養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