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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就業歧視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第12條規定,勞動者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受到歧視。

《勞動法》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第二十三條規定:“除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任何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第三十四條規定:“在錄用、聘用、轉正、晉職、職稱評定、勞動報酬、職工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任何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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