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享有以下法定權利。生命權和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權。個人自由。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查人身。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二、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怎麽辦?
未成年人被侵害的處理方式如下:
1,呼籲有關部門解決,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或者無故開除未成年人學籍的,可以呼籲有關教育部門解決;
2.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未成年人的身體受到他人侵犯,如被毆打或強奸,應立即向當地派出所或公安局報案;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到家庭成員虐待的未成年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