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建築業的快速發展,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管理,提高總承包和施工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
擴展數據:
為規範建設管理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建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資格考試制度的規定,原人事部、建設部聯合發布《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對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和建設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
建造師是以專業技術為依托,以項目管理為核心的註冊執業人員。建造師經註冊上崗後,可以擔任建設工程總承包或者施工管理的項目負責人,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標準規定的相關業務。實施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後,我國大中型項目施工企業的項目負責人將逐步由取得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以提高項目經理的素質,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建立將為中國拓展國際建築市場開辟壹條廣闊的道路。
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11號)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部發[2004]16號)的規定,編委會組織了壹次質量比較高的全國性組織。在編寫過程中,編寫人員始終遵循《壹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以質量考試為基礎,以工程實踐內容為導向的指導思想,堅持“與建造師制度實施現狀相結合,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相結合,與當前先進的工程建設技術相結合,與用人企業實際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