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強制猥褻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強奸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從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輕微猥褻行為的法律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淫穢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猥褻未成年人,或者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構成強奸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猥褻不滿14周歲的兒童的犯罪行為;
5.猥褻罪的量刑還需要考慮犯罪人的犯罪動機、手段、犯罪後果以及是否有悔改表現。
綜上,未成年人淫穢犯罪的量刑方法包括:14以上不滿18的未成年人處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4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猥褻兒童行為的,處五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有期徒刑,14以下的幼女,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7條
犯猥褻兒童罪的,按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聚眾鬥毆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按照“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