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鬧事,不承擔刑事責任,但要治安處罰,不判刑。壹般會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尋釁滋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壹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情節惡劣或者嚴重,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聚眾鬥毆罪要求聚眾,至少有三個主體。在處罰上,聚眾鬥毆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是肆意挑釁,無理取鬧,欺行霸市,擾亂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犯罪的對象壹般不具體,具有很大的隨意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293條之壹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非法討債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