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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警方審訊的處理。

法律分析:其實行政法、身份證法、人民警察巡邏訊問條例等法律法規都賦予了警察查驗身份證的權利。如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可依據上述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此外,人民警察使用的拘留、訊問條例也固定了相應的拘留、訊問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九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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