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的答案。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常規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當然包括離婚)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因此,她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起訴離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育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