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通則》第182條關於緊急避險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182條關於緊急避險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關於緊急避險的規定是:緊急避險的損害責任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但避險過度的,緊急避險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於民法通則已經失效,緊急避險的規定應當適用於民法典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二條* *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三條* * *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造成自己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 上一篇:白酒新規
  • 下一篇:保姆意外受傷誰負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