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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前退款商家拒絕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根據《民法》第509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作為賣方,應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內交貨。賣方未能在交貨時間內交付貨物已構成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同時,根據《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履行期間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的,妳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第565條和第566條的規定,妳應當向賣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要求對方退款。萬壹對方不發貨也不退款,可以通過向基層人民法院或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並退款。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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