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壹旦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大,或者債權人對特定財產享有優先權,增強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二、補充效力,即主合同關系因正當履行而終止時,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義務未實際履行。只有主債務不履行時,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義務才得以履行,主債權才能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