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是用來證明持有人身份的證件,多由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發給公民。它將被用作證明每個人獨特公民身份的工具。
根據相關法律,以下情況需要使用身份證:
1,常住戶口登記事項變更;
2.兵役登記;
3.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
4.辦理出境手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時,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手段證明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