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風險體育項目的違法行為,要進行審查,決定立案。2.調查責任:指定專人負責立案,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回避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的解釋,並做好記錄。執法人員保守相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通知書、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等內容。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0號公布,自2009年6月10日、2009年7月13日起施行。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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